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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商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0213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永巍,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法定代表人罗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睿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