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秀烟与黄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烟,黄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黄秀烟,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清林,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阮继苹,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烟与被告黄清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烟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黄秀烟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梅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