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邢台市德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德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邢台市德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豪,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德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市德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甄秋棠 审判员 武文霞 审判员 尹同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