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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彦某,系被告崔某之姐。原告吴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原告吴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琼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