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与尤春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尤春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天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陆东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尤春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诉被告尤春环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四医院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