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名县支行与周国庆、徐为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名县支行,周国庆,徐为丽,周海江,张延梅,赵丙魁,任爱青,郭云利,崔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名县支行。负责人:马玉保。被告:周国庆。被告:徐为丽。被告:周海江。被告:张延梅。被告:赵丙魁。被告:任爱青。被告:郭云利。被告:崔学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名县支行诉被告周国庆、徐为丽、周海江、张延梅、赵丙魁、任爱青、郭云利、崔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名县支行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尤章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