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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重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旺撤诉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旺,赵恒源,管建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金穗支行,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重字第005号原告周建旺,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乡马家庄村人,现住长治市急救中心院内,系长治市急救中心股东。委托代理人苏蒲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恒源,男,1951年8月20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长兴街**号**户,系长治市急救中心股东。委托代理人马小元,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建平,男,1950年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广场西工行家属院*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郭起宏,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耿雅飞,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金穗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小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芳,该银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志清,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南路盛烨装饰广场*楼。法定代表人王金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全喜,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建旺、赵恒源诉被告管建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金穗支行、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旺、赵恒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通过案外调解解决为由,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旺、赵恒源撤回对被告管建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金穗支行、长治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09元,减半收取811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104.5元,由原告周建旺、赵恒源承担。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