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俞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俞某。被告: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俞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