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图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蔡美淑与崔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淑,崔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93号原告蔡美淑。被告崔顺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淑诉被告崔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诉讼为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淑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蔡美淑负担。审判长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审判员  滕延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