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蔡美淑与崔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淑,崔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93号原告蔡美淑。被告崔顺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淑诉被告崔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诉讼为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淑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蔡美淑负担。审判长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审判员 滕延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