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阮秋景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秋景;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阮秋景。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秋景与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秋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庆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