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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军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军博,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岐山县,无业。2011年10月20日被抓获,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军博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军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军博伙同王某、“驼背”及“光头”(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并租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客房部”招待所。2011年10月20日19时许,王二龙、“驼背”和“光头”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雁塔校区95号楼105室盗窃笔记本电脑三台后返回招待所。被告人曹军博受王某指使驾车前往长安区韦曲十字“小景园KTV”门口,欲将所盗窃财物交给“楠楠”(另案处理),被告人曹军博在此等候“楠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联想G45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00元;华硕K401E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580元;联想Y43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合计538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三台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军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领条、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梁某、申某、侯某的陈述;被告人曹军博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曹军博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军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军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执行至2013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