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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名(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猛、王家福等与深圳市东骏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猛,王家福,王小其,深圳市东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6-14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徐添福2012年6月1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6月1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6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53号之一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53号裁之一申请人王猛,男,苗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人王家福,男,苗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小其,男,苗族,199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深圳市东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花路1001号国际商贸中心6A栋202号。系肇事粤B×××××号大货车车主。申请人王猛、王家福、王小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东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肇事粤B×××××号大货车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肇事粤B×××××号大货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添福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彩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