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忠红与三亚电工(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红,三亚电工(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774号原告:刘忠红,男,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三亚电工(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金香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良玉、余琰。本院审理的原告刘忠红与被告三亚电工(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忠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