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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忠红与三亚电工(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红,三亚电工(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774号原告:刘忠红,男,住江西省吉安市。被告:三亚电工(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金香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良玉、余琰。本院审理的原告刘忠红与被告三亚电工(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忠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