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勉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勉箴,陈雪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陈勉箴。被执行人陈雪串(又名陈雪)。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陈勉箴与陈雪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雪串已将案件款2125元、逾期利息200元,合计人民币2325元交于本院,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