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勉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勉箴,陈雪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陈勉箴。被执行人陈雪串(又名陈雪)。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陈勉箴与陈雪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雪串已将案件款2125元、逾期利息200元,合计人民币2325元交于本院,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