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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四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罗瑞华与黄达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华,黄达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四民初字第878号原告罗瑞华,男,1957年出生,汉族,广东四会人,住四会市。被告黄达明,男,1977年出生,汉族,广东四会人,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937.5元,由原告罗瑞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