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胡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胡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61号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701号。法定代表人:王焕江,董事长。被告:胡荣辉,男,约40岁,系江西省家电市场凯旋家电经营部业主,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