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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潍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潍坊鑫立众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鑫立众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潍商初字第65号原告:潍坊鑫立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亮。委托代理人:管杰,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玲,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宾。委托代理人:尹传亮,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鑫立众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23元,减半收取371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111.5元,由原告潍坊鑫立众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瑛杰审 判 员  何 波助理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