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行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亮亮、乔腊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亮亮;乔腊梅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行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被执行人刘亮亮。被执行人乔腊梅。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刘亮亮、乔腊梅违法生育子女一案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2)第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2)第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2)第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2)第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徐晓波审判员 张连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