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其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