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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