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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民终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道军与梁修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道军,梁修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民终字第0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修权。上诉人张道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道军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道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道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75元,减半为87.5元,由上诉人张道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茵审 判 员  钱余代理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