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雷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宋晓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雷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宋晓飞,沈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802号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关筠。被告:绍兴县雷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樑。被告:宋晓飞。被告:沈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雷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宋晓飞、沈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雷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宋晓飞、沈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