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温光军与王源、华润水泥(龙岩曹溪)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光军,王源,华润水泥(龙岩曹溪)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温光军,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华润水泥(龙岩曹溪)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董邦村合溪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8号龙兴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光军与被告王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光军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元,由原告温光军负担。审判员 朱良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雪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