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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姜某某、姜某某、姜某某姜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94号原告姜某某,男,1961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1958年2月2日出生。被告姜某某,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姜某某,女,1956年9月3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乌某某,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姜某某,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元,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姜某某,姜某某,姜某某,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原告姜某某减半负担1209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