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89号原告王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杏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