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乔君旺、周艳芬、高英伟、乔令令、刘国忠、李春艳、赵金良、王凤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乔君旺,周艳芬,高英伟,乔令令,刘国忠,李春艳,赵金良,王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乔君旺,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周艳芬,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高英伟,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乔令令,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国忠,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春艳,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赵金良,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凤梅,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乔君旺、周艳芬、高英伟、乔令令、刘国忠、李春艳、赵金良、王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乔君旺银行存款3489.09元,2012年4月23日被执行人乔君旺自行还款8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