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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教宇峰与被告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教宇峰,王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707号原告教宇峰,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傅瑶,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芳,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教宇峰与被告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教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