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教宇峰与被告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教宇峰,王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707号原告教宇峰,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傅瑶,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芳,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教宇峰与被告王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教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