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民初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福艳、陆婷与被告陆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福艳,陆婷,陆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347-1号原告肖福艳,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陆婷,女,199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肖福艳(系陆婷母亲),女,农民。被告陆洪亮,男,194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石民初字第003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肖福艳、陆婷申请撤诉,并请求解除冻结陆洪亮的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2)石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裁定书对陆洪亮的存款人民币57980元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