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秉信与XX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孙某某,男,193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和 牟人民陪审员 孙曼曼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桥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