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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秉信与XX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孙某某,男,193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和 牟人民陪审员 孙曼曼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桥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