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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451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田小虎。被告杨某。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有两女。因被告性格怪异,脾气暴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被告经常上网聊天,趁原告外出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11年8月双方为此事吵架后被告外出离家,分居生活至今。现感双方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她与原告婚初感情很好,她既没有婚外情,也没有因琐事与原告经常吵架。二人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及其家人有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对自己生有两女不满。现感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初婚原、被告感情尚好,原告在外工作,被告在家操持家务,双方于××××年××月××日生有一女赵某乙,××××年××月××日生有一女赵某丙。2011年2月因被告喜好上网,且与他人通话、短信过多,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由2012年5月5日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认为二人仍有和好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现已生有两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缺乏必要的理解与信任,导致互相猜忌。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能查找自身不足,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多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