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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燕与重庆粮食集团沙坪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重庆粮食集团沙坪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粮食集团沙坪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都市花园中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朱庆生,总经理。上诉人王燕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粮食集团沙坪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沙法民初字第0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王燕提出所开办企业亏损,要求减、免、缓诉讼费用,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再次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现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四日书 记 员  潘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