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民一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稳峰、刘进义与刘进义、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稳峰,刘进义,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035号原告刘稳峰。委托代理人刘国旺。被告刘进义。被告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晓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业,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稳峰诉被告刘进义、长治市东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