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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乃原,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穆邦文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