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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宁波中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中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50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423317-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达、柳伟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16510)。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401-10室。法定代表人:楼依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宁波中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