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永丽诉被告西安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丽,西安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付永丽,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丽诉被告西安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永丽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永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丽撤回起诉。诉讼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付永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关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