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骆某玲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580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迎宾大道移动综合办公楼。负责人黄某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某江,该分公司渠道管理室工作人员。被告骆某玲,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x街x号x幢x房。委托代理人范某衡,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骆某玲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