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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轶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轶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轶忠,男,40岁,1971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中文化,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清河村。2012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0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轶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蕴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轶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8日21时30分,被告人冯轶忠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CD54**白色比亚迪小型轿车沿高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新大道与创新路十字,被高新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轶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03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控被告人冯轶忠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轶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轶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轶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巴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