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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彦辉与被告朱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辉,朱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孙彦辉。委托代理人郭俊骥。被告朱庆东。委托代理人梁明。原告孙彦辉与被告朱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受理后,原告孙彦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赖武梨于201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彦辉的委托代理人郭俊骥、被告朱庆东的委托代理人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彦辉诉称,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借原告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90天,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1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庆东辩称,被告仅向原告借款90000元,后向原告返还了40000元,现只有50000元未还,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随后,被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原告还款10000元,2012年1月19日,被告再次还款10000元,现尚有借款800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被告辩称共向原告还款40000元,但其仅举示了还款20000元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还款2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超出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被告未依约足额返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庆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彦辉借款8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以90000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彦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以上共计2170元,由被告朱庆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