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3号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革,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彦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万 洪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