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晓民与深圳市安普微电子有限公司陆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民,陆叶,深圳市安普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05号原告许晓民,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杨涛,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陆叶,女,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深圳市安普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塔楼1012室,组织机构代码778767077。法定代表人陆叶。第三人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14层1406,组织机构代码692518512。法定代表人许松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民诉被告陆叶、深圳市安普微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85元,减半收取为737.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召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