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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陆某某,女。被告钟某某,男。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时间寻找被告及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要时间寻找被告及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长  占伟强审判员  易 丹审判员  钟华翔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