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万海龙与柳勇(永)涛、陈丽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龙,柳勇(永)涛,陈丽坤,贾金素,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794号原告万海龙,司机。被告柳勇(永)涛。被告陈丽坤,农民。被告贾金素,农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永波,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246号。负责人宋群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星,该公司查勘员。本院审理原告万海龙诉被告柳永涛、陈丽坤、贾金素、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9元,应减半收取为794.5元,由原告万海龙承担。审判长 崔有叶审判员 张玉红审判员 谢振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