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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章其(起)诉被告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章其;牛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朱章其(起)。委托代理人:刘玉青,系原告朱章其(起)妻子。被告: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章其(起)诉被告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自愿偿还原告欠款,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章其(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牛荣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