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国瑞与夏宇、夏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瑞,夏宇,夏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612号原告:刘国瑞,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夏宇,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夏振华,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国瑞与夏宇、夏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60000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份。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