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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城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国瑞与夏宇、夏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瑞,夏宇,夏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612号原告:刘国瑞,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夏宇,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夏振华,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国瑞与夏宇、夏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60000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份。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