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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寻拴民与寻淑菊、朱忙前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拴民,寻淑菊,朱忙前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寻拴民,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寻淑菊,女,农民。被告朱忙前,男,系寻淑菊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寻拴民与寻淑菊、朱忙前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寻拴民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寻拴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寻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寻拴民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陈小马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代理审判员  温 欣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