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石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石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沈菲菲,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海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