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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石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石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沈菲菲,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海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