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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杜振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振林,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户县,农民。2007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振林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振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杜振林至西安市雁塔区茶张村,见一户民房大门开着,遂溜进院内伺机盗窃。在民房三楼发现一房门挂明锁,遂用肩膀撞开房门,盗走被害人闫某置于床上的金星牌JXDV1000掌上游戏机一部,以及数据线、充电器和相关证件等物品。逃离时,被房东张某发现并控制。同日,被告人杜振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被盗的金星牌JXDV1000掌上游戏机价值35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振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单、领条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振林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杜振林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振林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振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9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