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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峰诉被告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60号原告:张建峰,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无业。被告: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清,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峰与被告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峰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建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