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教其与关镜光、吴晃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教其,关镜光,吴晃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6-13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6-13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7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77号原告:李教其,男,汉族,1953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告:关镜光,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吴晃荣,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教其与被告关镜光、吴晃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教其于2012年6月1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教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李教其负担。审判长:毛振良审判员:吴海平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吴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