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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史一国、史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史一国,史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宁波市。负责人:许惠光,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倩,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一国。被执行人:史一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史一国、史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已执行到位30000元;被执行人史一国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该房屋后偿还债务,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2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